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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實施「移民假釋費」,十種情況可豁免

  • 作家相片: Alexia Huang
    Alexia Huang
  • 2天前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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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年 7 月 4 日,美國總統簽署《一個偉大而美麗的法案》(The 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, HR-1),這是一項全面性立法,修訂並新增多項聯邦法律,其中包含多項與移民相關的新費用規定。


依據該法案,美國國土安全部(DHS)宣布,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 起,凡以假釋(Parole)方式入境或在美國境內獲准假釋的外國人,若不符合豁免條件,必須繳納 1,000 美元的入境假釋費


此費用適用於所有在生效日後獲准假釋入境的外國人,即使申請在生效日前已提出或仍在審理中,也需於假釋批准時繳納。除非能證明符合法定豁免條件,否則此費用為強制徵收。


豁免條件(Exceptions)

依《HR-1法案》,若申請人能證明符合以下十項情形之一,則可免繳 1,000 美元假釋費:

  1. 申請人有緊急醫療狀況,在原居國無法取得必要治療,或病情危及生命且無法及時透過簽證入境。

  2. 申請人為上述(1)未成年者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

  3. 申請人需赴美捐贈器官或組織,且時間緊迫無法透過正常簽證程序。

  4. 申請人有近親家屬病危於美國境內,若依一般簽證程序將無法及時見到對方。

  5. 申請人為近親喪禮赴美,若經正常簽證程序將無法趕上葬禮。

  6. 申請人為被收養子女,患有緊急醫療狀況,且其治療需於領取最終收養簽證前進行。

  7. 申請人為身分調整申請人(INA §245),因暫時出境返回美國。

    1. 說明:外籍人士是根據《移民與國籍法》第 245 條合法申請 I-485 境內調整身分者,且在臨時出國旅行後返回美國第245條身分調整包括就業移民、親屬移民等將非移民身分轉為永久居民身分/綠卡)

  8. 申請人依 INA §235(b)(2)(C) 條被送返鄰國後,獲准假釋返回美國以出席移民聽證會。

  9. 申請人已獲古巴與海地入境者(Cuban and Haitian Entrant)身分。

  10. DHS 部長認定該外國人之假釋將有助重大公共利益,例如協助美國政府辦理執法事務,且無法及時透過正常簽證入境者。


若美國國土安全部(DHS)確認申請人符合上述任一豁免條件,則可免繳此費。


I-485 申請人入境美國時,本就須出示 Advance Parole / Combo Card(H, L 身分除外)以及 I-485 受理函。因此此項新規不影響大部分的客戶。


美國國土安全部(DHS)在《聯邦公報》上的政策公告中解釋,該費用並非在提交申請或發放旅行文件時即需繳納,而是當外籍人士獲准假釋後,在該外國人於入境口岸接受檢查或已身處美國境內時,才會被收取 1,000 美元費用




(資料來源於外媒綜合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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