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對市場上宣傳得琳琅滿目的 EB-5 專案,許多申請人最常問的問題就是:「每個項目都寫得非常好,我到底該怎麼評估?」
美國投資移民的歷史從 1990 年開始至今已超過 30 年,中間經歷多次法規修改,最新法規為2022年美國國會通過的《EB-5 改革與誠信法案》(EB-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, 簡稱 RIA),徹底重塑了美國投資移民的遊戲規則,並大幅提升了對投資人的保障程度。
依據新法規定,所有區域中心必須定期向美國移民局(USCIS)提交相關報告。
在挑選美國 EB-5 區域中心投資移民專案時,除了評估專案的商業可行性與就業人數外,區域中心(Regional Center)本身的合法性與監管紀錄是投資人防範風險擴張的第一道防線。
歷史悠久的區域中心擁有豐富經驗,但不可能完美無瑕,所以誠實交代所有項目的過往是很重要的。
新成立的區域中心則紀錄通常較為完美,但也需了解團隊的過往經驗。
因為移民局審查需耗費時間,所以法規允許區域中心只要「遞交(File)」了 I-956F ,並收到移民局的收據(Receipt Notice),就可以合法向投資人募集資金並接受投資;但移民局並不保證該 I-956F 後續一定會獲批。
雖然可以先募資,但最終項目還是需要獲得移民局的正式批准,拿到I-956F核准函。
I-956F(專案許可申請,Form I-956F)獲得美國移民局(USCIS)核准,代表著該 EB-5 投資專案在「法律、商業計畫、地理資格與就業模型」上,此項目規劃已經通過了移民局官方的初步認可。
但須注意,此為移民局對於項目文件的合格性的認可,並非投資金可以全額返完的保證,也並非保證此專案能夠提供完整的就業人數。
I-956F 獲批不等於「最終就業數一定能達成」,更不代表項目零風險。
這是投資人能否順利將2年期的有條件綠卡(I-526E)轉為 10 年永久綠卡(I-829 解除條件)的硬性法定指標。
如果項目最終無法為每位投資人產生足夠的就業人數,每位投資人分配不到10個就業機會,即使商業運作再成功,綠卡申請依然會被移民局拒簽(Denied)。
指的是新商業企業(NCE)將 EB-5 資金以「貸款」形式借給開發商(JCE),通常約定 3–5 年借期與固定利息,期滿後開發商須履行還款義務;
EB-5 投資人直接作為開發商的股東,共同承擔商業盈虧,本金返還需視項目最終是否轉售或盈利而定。又可分為特別股(Preferred Equity)與普通股(Common Equity)。
債權模式簡單理解是:「我借錢後,對方到期還錢」。
股權模式,有可能會受到公司股東會、公司章程的制約,大股東可以在股東會上通過決議:「為了公司未來發展,本期盈餘不分配,留作營運預備金(Retained Earnings)或投入下一個開發案。」美國公司法實行「商業判斷原則(Business Judgment Rule)」。只要大股東聲稱不發錢是基於商業考慮,法院通常不會干預公司內部決議,EB-5 投資人很難強迫公司掏錢。
縱使是採特別股(優先股)模式,其退場方式有另外約定「特別股贖回機制(Redemption Agreement)」,也一定要確保特別股的贖回條件一定要設置完善,才能真正的保障投資人。
市面上幾乎是以債權模式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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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模式 |
債權投資模式 (Loan Model) |
股權投資模式 (Equity Model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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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關係 |
債權人(NCE 借錢給開發商 JCE) |
股東/合夥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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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償與還款順序 |
優先於股權 |
劣後於所有債務(最後清算順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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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期滿返還方式 |
依貸款合約(LPA)約定到期一次性還款 |
需視項目處置(出售、重組)或經營盈餘。 特別股則可約定贖回條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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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收益(利息) |
通常為固定年利率(約 0.25% - 2%) |
依項目實際盈利浮動分紅(可能高或為 0)。 特別股通常有固定股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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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處置機制 |
具備抵押物處置權與合約追償權 |
需共同承擔經營損失,無追償機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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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場主流佔比 |
約佔 90% 以上(高淨值家庭首選) |
約佔 5%-10%(少數高風險偏好者) |
開發商願意投入自有資金的項目相當受到投資人的親睞,意味著開發商願意用自有資金為項目專案承受風險,形成利益綁定。
有些項目沒有銀行的參與,有些項目則是開發商未出資,有些項目EB5佔比過高。每個各自有優缺點,例如:「有銀行參與的項目優勢是「會獲得更健全、更全面的評估」有銀行高級貸款入場,通常代表專案已經通過了機構級的全面式商業體檢,但銀行通常會佔據第一順位還款,EB5的還款順位通常會向後挪。」
通常都是一體兩面,端看申請人比較在乎的點是什麼,投資人應進行綜合性風險評估。
直觀來說越接近完工的項目風險越小,但同時這也存在著一些隱形的問題,例如「即將完工的項目專案為什麼至今還在銷售呢?」,投資人需要謹慎且仔細的了解其原因。
簡單來說:「區域中心(發行與監理方)」與「開發商 / JCE(項目用款方)」是不是相同之組成成員,有沒有『球員兼裁判』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。
不是一定不好,而是投資人需要評估相關風險自己是不是可以接受。
由於美國移民局(USCIS)法規嚴禁任何「保證還款條款(Guaranteed Return)」,專案只能透過商業地產抵押權(Mortgage/Lien)與各類條款保障,在符合 At-Risk(資金有風險)原則的前提下,提供強有力的追償與資產保護機制。
在正式放款前,80 萬美金資金會先存放於第三方獨立監管銀行(Escrow Bank)的託管帳戶中。
一個合理的 EB-5 專案退出機制,須同時滿足「移民法規合規性」與「商業邏輯可行性」。
市面上主要的還款機制以「資產再融資」、「資產出售」為主。
Q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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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3
Q4
Q5
Q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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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8
直接作為開發商的股東,共同承擔商業盈虧,本金返還需視項目最終是否轉售或盈利而定。又可分為特別股(Preferred Equity)與普通股(Common Equity)。
Q10
美國國土安全部(DHS)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(USCIS)公布最新 EB-5 Fee Rule Final Rule,確定自 2026 年 11 月 30 日起,調整多項 EB-5 投資移民申請費用。此次調整涵蓋投資人常用的 Form I-526、I-526E、I-829,以及區域中心相關的 I-956、I-956F、I-956G、I-956H、I-956K 等表格;同時也調整 I-526E Integrity Fund Fee 與 Regional Center 年度 Integrity Fund Fee。對一般 EB-5 投資人而言,最值得注意的是I-526E Initial 將由目前的 US$3,675 提高至 US$7,850;I-829 則由 US$3,750 提高至 US$5,000。因此,若案件預計在 2026 年 11 月底前後送件,實際適用的 USCIS 政府規費將明顯不同。
美國國務院公布 2026年10月簽證排期。由於 10 月 1 日正式進入美國 2027 財政年度(FY2027),本期排期也反映新財政年度開始後,美國政府重新配置各類移民簽證名額的情況。與2026年9月相比,本月並非全面前進。對台灣及多數一般國家申請人而言,EB-2、EB-3 及 Other Workers 就業移民類別均出現不同程度倒退;另一方面,EB-5 新法的鄉村地區、高失業地區及基礎建設三種預留名額仍全部維持 Current(無排期)。
距離 2026 年 9 月 30 日只剩下最後幾週。對於正在準備美國 EB-5 投資移民,並希望在期限前完成 I-526E 申請,以取得《EB-5 改革與誠信法案》(EB-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,以下簡稱 RIA)祖父條款(Grandfathering)保護的投資人來說,現階段最重要的是確認申請是否已經具備送件條件。包括:資金來源文件是否完整;EB-5 投資項目是否確定;投資及匯款安排是否完成;律師是否已進入 I-526E 最後文件整理階段;正式送件日期是否已經明確。對希望取得祖父條款保護的投資人來說,2026 年 9 月 30 日應該被視為最後期限,而不是預計送件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