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美國投資移民EB-5 全攻略(3):如何選擇美國投資移民項目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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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
08

《美國投資移民EB-5 全攻略(3):如何選擇美國投資移民項目》

《美國投資移民EB-5 全攻略(3):如何選擇美國投資移民項目》

美國移民-EB5項目風險全解析

面對市場上宣傳得琳琅滿目的 EB-5 專案,許多申請人最常問的問題就是:「每個項目都寫得非常好,我到底該怎麼評估?」

美國投資移民的歷史從 1990 年開始至今已超過 30 年,中間經歷多次法規修改,最新法規為2022年美國國會通過的《EB-5 改革與誠信法案》(EB-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, 簡稱 RIA,徹底重塑了美國投資移民的遊戲規則,並大幅提升了對投資人的保障程度。

 

以下為您整理11大點「如何選擇 EB-5 投資專案」:

 

1.  區域中心需合法

2022 年《EB-5 改革與誠信法案》(RIA)頒佈之後,區域中心必須經過美國移民局(USCIS)的重新批准。

依據新法規定,所有區域中心必須定期向美國移民局(USCIS)提交相關報告。

在挑選美國 EB-5 區域中心投資移民專案時,除了評估專案的商業可行性與就業人數外,區域中心(Regional Center)本身的合法性與監管紀錄是投資人防範風險擴張的第一道防線。

 

2.  區域中心團隊過往紀錄

成立時間、組成的團隊是否具有足夠經驗、是否誠實交代過往紀錄等等,都是相當重要的參考指標。

歷史悠久的區域中心擁有豐富經驗,但不可能完美無瑕,所以誠實交代所有項目的過往是很重要的。

新成立的區域中心則紀錄通常較為完美,但也需了解團隊的過往經驗。

 

3.  區域中心項目有I-956F 核准函Form I-956F Approval

根據美國移民法(INA)與 2022 年《EB-5 改革與誠信法案》的法律規定,區域中心在募集資金前必須先向移民局(USCIS)遞交I-956F 申請。

因為移民局審查需耗費時間,所以法規允許區域中心只要「遞交(File)」I-956F ,並收到移民局的收據(Receipt Notice),就可以合法向投資人募集資金並接受投資;但移民局並不保證 I-956F 後續一定會獲批。

雖然可以先募資,但最終項目還是需要獲得移民局的正式批准,拿到I-956F核准函。

I-956F(專案許可申請,Form I-956F)獲得美國移民局(USCIS)核准,代表著該 EB-5 投資專案在「法律、商業計畫、地理資格與就業模型」上,此項目規劃已經通過了移民局官方的初步認可。

但須注意,此為移民局對於項目文件的合格性的認可,並非投資金可以全額返完的保證,也並非保證此專案能夠提供完整的就業人數。

I-956F 獲批不等於「最終就業數一定能達成」,更不代表項目零風險。

 

4. 就業機會創造Job Creation

美國移民局(USCIS)與《移民和國籍法》規定每一位 EB-5 區域中心投資人必須透過其投資的專案,為美國在地經濟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就業機會。

這是投資人能否順利將2年期的有條件綠卡(I-526E)轉為 10 年永久綠卡(I-829 解除條件)的硬性法定指標。

 

如果項目最終無法為每位投資人產生足夠的就業人數,每位投資人分配不到10個就業機會,即使商業運作再成功,綠卡申請依然會被移民局拒簽(Denied)。

 

 

5. EB-5投資模式: 股權模式 vs. 債權模式:

目前市面上美國投資移民EB-5 區域中心項目主要採用的商業投資模式分為「債權投資(Loan Model)」「股權投資(Equity Model)」兩大類。

A.債權投資(Loan Model

指的是新商業企業(NCE)將 EB-5 資金以「貸款」形式借給開發商(JCE),通常約定 3–5 年借期與固定利息,期滿後開發商須履行還款義務;

 

B.股權投資(Equity Model

EB-5 投資人直接作為開發商的股東,共同承擔商業盈虧,本金返還需視項目最終是否轉售或盈利而定。又可分為特別股(Preferred Equity)與普通股(Common Equity)。

 

債權模式簡單理解是:「我借錢後,對方到期還錢」。

股權模式,有可能會受到公司股東會、公司章程的制約,大股東可以在股東會上通過決議:為了公司未來發展,本期盈餘不分配,留作營運預備金(Retained Earnings)或投入下一個開發案。」美國公司法實行「商業判斷原則(Business Judgment Rule)」。只要大股東聲稱不發錢是基於商業考慮,法院通常不會干預公司內部決議,EB-5 投資人很難強迫公司掏錢。

縱使是採特別股(優先股)模式,其退場方式有另外約定「特別股贖回機制(Redemption Agreement)」,也一定要確保特別股的贖回條件一定要設置完善,才能真正的保障投資人。

 

市面上幾乎是以債權模式為主。

 

以下為債權投資模式與股權投資模式的比較表:

投資模式

債權投資模式 (Loan Model)

股權投資模式 (Equity Model)

法律關係

債權人(NCE 借錢給開發商 JCE

股東/合夥人

清償與還款順序

優先於股權

劣後於所有債務(最後清算順位)

投資期滿返還方式

依貸款合約(LPA)約定到期一次性還款

需視項目處置(出售、重組)或經營盈餘。

特別股則可約定贖回條款。

投資收益(利息)

通常為固定年利率(約 0.25% - 2%

依項目實際盈利浮動分紅(可能高或為 0)。

特別股通常有固定股息。

違約處置機制

具備抵押物處置權與合約追償權

需共同承擔經營損失,無追償機制。

市場主流佔比

約佔 90% 以上(高淨值家庭首選)

約佔 5%-10%(少數高風險偏好者)

 

 

 

6. EB5項目的整體資金結構的健全程度。

通常會有銀行、開發商、市政府稅收補貼 、過橋資金、EB5資金等一起參與項目,各類佔比不同,風險程度也不同。

 

開發商願意投入自有資金的項目相當受到投資人的親睞,意味著開發商願意用自有資金為項目專案承受風險,形成利益綁定。

有些項目沒有銀行的參與,有些項目則是開發商未出資,有些項目EB5佔比過高。每個各自有優缺點,例如:「有銀行參與的項目優勢是「會獲得更健全、更全面的評估」有銀行高級貸款入場,通常代表專案已經通過了機構級的全面式商業體檢,但銀行通常會佔據第一順位還款,EB5的還款順位通常會向後挪。」

通常都是一體兩面,端看申請人比較在乎的點是什麼,投資人應進行綜合性風險評估。

 

7. 項目進度

「項目的實際工程進度(Construction Progress)」,工程處於不同階段,投資的風險便處於不同程度。

直觀來說越接近完工的項目風險越小,但同時這也存在著一些隱形的問題,例如「即將完工的項目專案為什麼至今還在銷售呢?」,投資人需要謹慎且仔細的了解其原因。

 

8. 區域中心的獨立性

是防範利益衝突、資金挪用以及專案詐欺的重要防線。

簡單來說:「區域中心(發行與監理方)」與「開發商 / JCE(項目用款方)」是不是相同之組成成員,有沒有『球員兼裁判』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。

不是一定不好,而是投資人需要評估相關風險自己是不是可以接受。

 

9. 項目保障及抵押物

美國投資移民項目當中是決定萬一開發商違約、工程延宕或項目破產時,投資人能否受到相當保障。

由於美國移民局(USCIS)法規嚴禁任何「保證還款條款(Guaranteed Return)」,專案只能透過商業地產抵押權(Mortgage/Lien)與各類條款保障,在符合 At-Risk(資金有風險)原則的前提下,提供強有力的追償與資產保護機制。

 

10. 資金放款機制明確完善

依據 2022 年《EB-5 改革與誠信法案》(RIA)的規定,專案必須聘用第三方基金行政管理人(Fund Administrator,每筆資金的撥出都必須審核發票與工程憑證,確保資金不會被預先挪用。

在正式放款前,80 萬美金資金會先存放於第三方獨立監管銀行(Escrow Bank)的託管帳戶中。

 

11. 項目退出機制明確合理可行

在美國 EB-5 投資移民中是決定到期後申請人能否安全贖回 80 萬美金本金的核心關鍵,投資金的退出是否具有合理性、可行性。

一個合理的 EB-5 專案退出機制,須同時滿足「移民法規合規性」「商業邏輯可行性」

市面上主要的還款機制以「資產再融資」、「資產出售」為主。

 

 

這麼多應注意的事項,重點還是「投資一定有風險,只能盡力地將風險降至低。」

 

 

 

FAQ美國移民常見問題:

 

 

Q1

美國移民 EB-5 最低投資金額是多少?

依據 2022 年《EB-5 改革與誠信法案》(RIA),目標就業區(TEA,含鄉村地區與高失業率地區)及基礎建設專案的最低投資金額為 80 萬美金;非 TEA 區域的最低投資金額則為 105 萬美金

 

Q2

區域中心只要遞交 I-956F 取得收據(Receipt Notice)就可以開始募資嗎?

是的。 依據新法規定,區域中心只要向移民局遞交 Form I-956F 並取得官方發出的遞交收據,即可開始向 EB-5 投資人招募資金。但投資人仍需注意,遞交並不等於最終一定會獲得正式批准。
  

Q3

區域中心項目要通過 I-956F 批准嗎?

是的,I-956F 是區域中心向美國移民局(USCIS)遞交的「專案許可申請」,它代表移民局對該專案的商業計畫、就業創造模型、地理區域(TEA 資格)與法律架構進行預審。

 

Q4

挑選 EB-5 區域中心時,歷史悠久和新成立的哪一個比較好?

各有優劣。歷史悠久的區域中心具備豐富的開發與還款經驗,重點在於其是否誠實揭露過往紀錄;新成立的區域中心歷史紀錄雖然相對乾淨完美,但投資人應深入審查其管理團隊成員過往的實質成功經驗。
 

Q5

拿到 I-956F 核准函,是否表示 80 萬美金本金 100% 保證還款

不是。 I-956F 核准僅代表專案符合移民法規與商業計畫審查,並不等於財務上的保本承諾。依據美國移民局規定EB-5 資金必須處於「有風險」狀態,本金能否回收取決於專案未來的營運狀況、資產價值與再融資能力。
 

Q6

在美國移民2022 新法後,舊的區域中心可以直接發行新項目嗎?

不行。 2022 RIA 新法頒佈後,所有區域中心(無論新舊)都必須重新向美國移民局提交 I-956 申請並獲得重新授權批准,才能合法發行 EB-5 專案。
 

Q7

如何確認區域中心(Regional Center)是否合規?

可以要求項目方提供 USCIS 發放的指定區域中心核准函(Designation Letter),並確認其在 RIA 新法頒布後是否已遞交 I-956 進行資格續展與合規申報。
 

Q8

EB-5 專案的「債權模式(Loan Model)」是什麼:

指的是新商業企業(NCE)將 EB-5 資金以「貸款」形式借給開發商(JCE),通常約定 3–5 年借期與固定利息,期滿後開發商須履行還款義務。

 

Q9

EB-5 專案的「股權模式(Equity Model)」是什麼:

直接作為開發商的股東,共同承擔商業盈虧,本金返還需視項目最終是否轉售或盈利而定。又可分為特別股(Preferred Equity)與普通股(Common Equity)。

 

Q10

項目宣傳冊上寫「政府支持/政府合作項目」,是不是就代表零風險?

不是。「政府支持」通常僅指項目獲得了當地的稅收優惠、租務獎勵或屬於公共建設,不等於政府為項目提供財務擔保EB-5 資金依規定必須承受商業風險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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